离婚纠纷案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证明、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证明、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证明、婚后感情破裂的事实依据以及一方有过错的证明。
根据提供的信息,离婚纠纷案需要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 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以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 如果没有登记结婚,需要提供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 再婚的需要提供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 如果被告下落不明,需要提供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5. 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需要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 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需要提供相关证据。
7. 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需要提供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8. 婚后感情破裂的事实依据。
9. 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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