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1、 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
2、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
3、子女情况的证明,包括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4、 财产、经济状况的证明,包括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及债权债务凭证,有储蓄的提供数额、帐号、户名、存入日期、种类、银行存折持有人等证明材料,或能起证明作用的其他有关材料;
5、住房的性质、面积、间数、常住人口等情况;
6、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离婚纠纷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2、 财产转移的证据,包括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及债权债务凭证,或能起证明作用的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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