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案处理的案件的管辖只能在公、检、法机关的职权范围内履行,不能超出国家对刑事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所谓“并案处理”,是指将本应由不同机关管辖的几个案件合并,由同一机关进行合并管辖处理,在性质上属于合并管辖权,是对固定法定管辖制度的应用修改和突破,在诉讼方面中会产生一定的“约束”效果,即管辖机关可以突破设定的地区管辖、级别管辖制度的规定。
离婚案件管辖是怎么确定的
离婚案件,通常通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就是说,被告在哪个住,就去哪起诉。实践当中,双方的居住情况又比较复杂,总结一下,具体有以下几种最常见的情况:
1、如果被告近一年一直在户口所在地居住,那就去户籍地起诉;
2、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那被告当前在哪住,就去哪起诉。经常居住地,就是在起诉时已经在那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
4、如果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起诉,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在国内起诉的,中国的法院仍有权管辖。
以上是最常见的几种情况,其他特殊情况,再具体参加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吧。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诉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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