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II《案件法》的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居住地满一年的,另一方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居住地满一年的,以一方提出的离婚案件为准受被告惯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没有常住地,由《关于离婚案件中某些特殊情况的法院管辖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受到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IV)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双方被监禁、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监禁、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监禁、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其中一名军人是非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为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居住在中国的华侨居住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中国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的结婚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结婚地或者一方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在境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居住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原居住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法规定,“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均由该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外方当事人向居住地国法院起诉,内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中国公民双方都在国外,尚未和解,其中一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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