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赔偿法律法规能行得通吗
《国家赔偿法》修改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与《国家赔偿法》一样,其也应当坚持不溯及既往原则。具体来说,对于《国家赔偿法》修改决定颁布前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国家赔偿法》修改前认为应该赔偿,修改决定认为不应该赔偿的,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修改前的规定给予赔偿,不能因为修改决定已将该行为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而不予赔偿。
(2)《国家赔偿法》修改前认为不应该给予赔偿,但修改决定认为应该赔偿的,如果原侵权行为在修改决定生效前已经终止,则适用《国家赔偿法》修改前的规定不予赔偿,如果侵权行为持续-51-
到修以撤疋王戥后戟石发生仕修以吠疋,土取厶J口,则迪州修以伏定的规定给予赔偿。
(3)《国家赔偿法》修改前的规定和修改决定均认为应该赔偿,但赔偿标准不一样的,从更有利于赔偿请求人的角度,应该适用较高的标准。
(4)适用《国家赔偿法》修改前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赔偿决定,该决定继续有效,即使按照修改决定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可能获得更为有利的处理结果,也不例外。因为,对一种侵权行为的赔偿,修改决定是否溯及适用,只限于未经处理的场合;已经生效的赔偿决定,不应根据修改决定的规定加以改变,以维护生效赔偿决定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二、国际赔偿的法律概念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三、国家赔偿的受理程序
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受理。
2.公安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时,应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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