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这是一起因离婚取证不当而引起的诉讼,但这个诉讼本身却折射出公民应当如何正确取证这样一个问题,从这个案例来看,陈某雇佣金某偷拍张某不忠行为,当拍摄张某洗澡时,也将李母、李兄及陈某的女弟子等人其的镜头摄下,可以毫无疑问地说,这一行为不仅侵犯了张某的个人隐私权,而且也侵犯了李母、李兄及陈某的女弟子等人的隐私权。
最高法院在2001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中就明确地提出了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本案中的陈某为了获取丈夫张某与女弟子的证据,雇佣了金某对张某在洗澡时的情形进行拍照,就其目的来看是为了获取证据,但其行为却侵犯了张某的个人隐私权。虽然传播范围有限,就这一事实来讲,并不会因为公开范围的大小而影响侵权事实的成立。对于偷拍偷录行为,在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后,一些人认为法律不在禁止偷拍偷录这一行为了,偷拍偷录可以合法化了,所有偷拍偷录来的证据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了。
这实际上是对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曲解,因为最高法院在这个证据规则中明确指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取得证据时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来获取证据。而本案中陈某为了获取丈夫张某与女弟子不轨行为的证据,雇佣他人的采用偷拍照片的方法来获取证据,无论其偷拍的照片是否有不轨行为,也无论其偷拍的照片是否向外扩散,都不影响侵犯隐私权的构成,因这一偷拍照片的行为本身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也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具体确定偷拍偷录行为是否侵犯隐私权时,应当对这一行为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一是考察在实施偷拍偷录行为时,是否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考察在实施偷拍偷录行为时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采用暴力、胁迫、诱骗等非法手段;
三是考察在实施偷拍偷录行为时是否违反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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