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证据洗澡侵犯了隐私
时间:2023-05-02 16:33:22 2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这是一起因离婚证据收集不当引发的诉讼,但诉讼本身反映了公民应如何正确获取证据的问题。从这起案件中,陈平雇用张峰秘密拍摄李平的不忠行为。在拍摄李平洗澡时,他还拍下了李平的母亲,**和陈平的女弟子。毫无疑问,这种行为是不真实的,它不仅侵犯了李萍的隐私权,也侵犯了李牧、陈萍、陈萍女弟子的隐私权。因为他们不想让别人知道的个人领域实际上被侵犯了。他们不仅被别人偷窥,还被拍下来,这样他们的个人信息、私事和个人领域就以固定的照片形式暴露给别人。众所周知,所谓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希望他人知道、干涉和侵犯的个人信息、私人事务和个人领域。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隐私权作为人格权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随着社会的进步,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提出了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隐私权不可信赖的局面,这应该说是法制建设的重要一步。本案中,陈萍为了向丈夫李萍及其女弟子求证,雇请张凤给李萍洗澡时拍照。其目的是取证,但其行为侵犯了李平的隐私权。虽然传播范围有限,但仍有其他人看过李品仁的这些沐浴照。就这一事实而言,不会因为公开范围的大小而影响侵权事实的成立。最高法院出台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后,有人认为法律不再禁止偷拍、录音的行为,偷拍、录音可以合法化,所有秘密拍照和录音的证据都可以作为证据。这实际上是对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歪曲,因为最高法在这一证据规则中明确指出,通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取得证据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证据。在本案中,为了获取丈夫李萍与女弟子行为不端的证据,陈×萍雇用他人秘密拍照取证。无论陈平偷拍的照片是否有不当行为,无论陈平偷拍的照片是否散播出去,都不影响侵犯隐私权的构成,因为偷拍行为本身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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