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如下:
1.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2.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3.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4.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5.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7.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如下:
1.鉴定委托;受理委托;确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
2.查阅案卷是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首要工作。在一般的建筑工程造价审计中,结论大多是固定格式化的,而在司法鉴定中的工程造价问题都具有特殊性和个别性,只有深入了解案卷的基础上,才能有正确的思路,明确争诉的焦点,为鉴定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3.召开当事人会议,并作好询问笔录(若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回避,则重新确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
4.现场勘探、证据调查。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限有多长?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限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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