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教师因病请假而引发的薪资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明文规定:
在医生所诊断出的需理疗康复的医疗期内,教师应有公司依照具体情况支付他们的病假工资或者补充性的疾病救助费用。在此期间,病假工资或疾病救助费用可以略低於当地最低薪资标准支付,但绝对不能低于最低薪资标准的80%。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确立的特殊情形以外,当孕妇、产妇以及哺乳期的女性员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间,如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都没有权利终止其原来的劳动合同。实际上,这期间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该自动地延续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休完为止。
对于因病长期请假(并非因为违反公司规定)的员工,在医疗到期后,如果他们能够负荷原工作计划,就可以按照原来的劳动合同继续工作;而如果医疗到期之后依旧无法胜任原先的工作,同时又不能接受公司新安排的新的工作,那么这时就需要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工伤与职业病的丧失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评定。如果被认定为一至四级的丧失劳动能力者,那么他们就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结束劳动关系,同时按照程序办理因疾病或非工伤伤残导致的退休、退职手续,领取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如果被认定为五到十级的丧失劳动能力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需要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救助费用。
最后,我们要知道《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所提到的“最低工资”,主要是指在正式工作时间内,劳动者完成正常的工作职责,并且其所在雇主并未克扣工资的条件下,雇佣方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这里的最低工资并不包括因为加班产生的额外工资报酬,以及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补贴、餐补,以及为了应对中班、夜班、温度变化较大、行业环境不利、工作难度高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而发放的工作补贴,当然也不包括依法提供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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