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特殊管辖,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指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另一方,另一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者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比如约定安装地)或实际履行地(加工定作所在地)法院所在地管辖。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适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规定。
一、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体和权利义务的不同:
1、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权利义务是一方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
2、买卖合同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一方交付货物、另一方给付货款。
二、包工包料是合同
包工包料也可以是承揽合同,材料的提供由当事人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以及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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