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赔偿金的年限从用工之日计算经济补偿
时间:2023-06-10 10:52:01 1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王某是昌乐县某公司职工,2008年因病在家休养,2009年10月,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2010年,王某向昌乐县人社局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庭审中,对于公司违反职工患病医疗期规定,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定性,双方都没有异议,但对于赔偿金的算法,双方分歧很大。

王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二倍,公司已经支付了自己1997年至2009年13年的经济补偿26000元,公司应再支付自己26000元。

公司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7条应受第97条第3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的限制,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起算,到2009年10月,公司再支付王某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4000元就可以。

全文52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经济补偿 最新知识
针对支付赔偿金的年限从用工之日计算经济补偿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支付赔偿金的年限从用工之日计算经济补偿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