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三十条第四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6号)第五章第二节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经同意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二)办理条件:已纳入徐州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工伤。
(三)所需提供证件材料:《徐州市工伤职工转院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四)办事程序:
1、受理环节: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随时受理单位报送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受理后由报送人填写《报送登记表,如所需提供证件材料不全工作人员当场退回并告知需补齐内容。受理当日即将基础信息录入系统。
2、初审环节: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次日进行初审。对其所要转入医院进行了解,是否是当地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及医院级别,并判断其伤情转入该医院后是否能得到更好的治疗,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科长。
3、复核环节:工伤生育科科长自受理环节起5个工作日内复核后,签字盖章。
4、审定环节:由初审人员在受理5个工作日内通知单位审核结果。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环节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责任单位及联系电话:工伤生育科,电话:8580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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