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诊)管理暂行办法》(合医改[2001]1号)
申报条件:参保人员因病在合肥地区三级医院(或精神病专科医院)难以确诊或诊断已明确但无有效治疗手段的,可转往异地三级医院诊治。
转往地原则上确定为北京、上海。
材料目录:参保人员办理首次转诊转院审批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1)经临床科室、医院、患者单位签署意见的《安徽省直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申请表》(一式两份)
2)医疗保险证;
3)相关门诊医疗资料原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
参保人员因疾病治疗需要,必须多次转往异地同一家医院完成疗程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首次《安徽省直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申请表》复印件(一式两份);
2)医疗保险证;
3)异地治疗后的出院小结原件和住院病历复印件;4)异地治疗医院医务处证明。
办理程序:
1)向省医保中心提交申报材料,符合规定且材料齐备的,即时审核办理。
2)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立刻转往异地三级医院救治的,需在转院后一周内(节假日顺延)补办转诊转院审核手续。
3)转诊转院申请批准后,参保患者应尽快到异地转诊医院办理住院手续,逾期1个月,视为自动放弃,原则上不再审批。特殊情况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4)未经批准或未按要求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办理时限:符合规定,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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