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标和公开招标的区别如下:
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公开招标采用公告的形式发布,邀请招标采用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发布;
2、选择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方式针对的是一切潜在的对招标项目感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人事先不知道投标人的数量,邀请招标针对已经了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且事先已经知道投标者的数量;
3、竞争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的竞争范围较广,竞争性体现得也比较充分,容易获得最佳招标效果,邀请招标中投标人的数量有限,竞争的范围有限,有可能将某些在技术上或报价上更有竞争力的承包商漏掉;
4、公开的程度不同,公开招标中,所有的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预先指定并为大家所知的程序和标准公开进行,大大减少了作弊的可能,邀请招标的公开程度要逊色一些,产生不法行为的机会也就多一些;
5、时间和费用不同,邀请招标不需要发公告,招标文件只送几家,缩短了整个招投标时间,其费用相对减少。公开招标的程序复杂,耗时较长,费用也比较高。
公开招标变更为非公开招标
(一)货物、服务、信息工程项目
对于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货物、服务项目,或须向建设部门办理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之外的信息工程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因发生《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流标、废标情形,按《关于规范市级政府采购运行管理的通知》(沪财库[2007]18号)规定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评审,并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专家评审认为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则由市财政局出具《政府采购审批情况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通知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专家意见修改招标文件后依法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2.专家评审认为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采购程序符合规定,若预算单位提出重新组织公开招标的,则由市财政局出具《告知单》通知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在上述两种经市财政局同意依法重新组织公开招标的情况下,第二次公开招标,仍发生流标、废标的,可由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直接将该项目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非公开招标具体方式确定应对照《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适用条件进行选择。
3.专家评审认为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采购程序符合规定,若预算单位未提出重新公开招标要求的,则由市财政局出具《告知单》通知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由公开招标改为非公开招标。
(二)申请支付程序
对于上述项目,预算单位按政府采购支付程序向市财政局申请付款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替代《关于调整市级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款项支付流程及相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库[2008]48号,简称48号文)中规定的对于按规定须采用公开招标改为非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应提供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1.市财政局同意该项目重新组织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审批情况告知单》;
2.第2次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以及开标材料或评审意见等。
上述材料若预算单位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若预算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公开招标公告以及开标材料或评审意见另需由采购代理机构盖章。
(三)建设工程项目
对于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工程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因发生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工程项目是指向建设部门备案手续的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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