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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区别

2023-02-10 1,590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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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区别具体如下: 1、概念不同。 (1)公开招标又称为无限竞争招标,是由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并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广播、电视及信息阿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有意的投标人提受资格预审、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招标方式。 (2)邀请招标又称为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这种方式不发布公告,招标人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所掌握的各种信息资料,向具备承接该项工程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三个以上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收到邀请书的单位参加投标。由于投标人的数量是招标人确定的,有限制的,所以又将其称之为“有限竞争性招标”。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特邀的投标人必须能胜任招标工程项目的实施任务。 2、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 (1)公开招标采用公告的形式发布。 (2)邀请招标采用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发布。 3、选择的范围不同。 (1)公开招标因使用招标公告的形式,针对的是一切潜在的对招标项目感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人事先不知道投标人的数量。 (2)邀请招标针对已经了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且事先已经知道投标人的数量。 4、竞争的范围不同。 (1)公开招标是最具竞争性的招标方式,其参与竞争的投标人数量最多,只要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投标人愿意便可参加投标,不受限制,因而,竞争的范围较广,竞争程度比较激烈,招标人拥有绝对的选择余地,容易获得最佳招标效果。它可以为招标人选择报价合理、施工工期短、信誉好的承包商,为招标人提供最大限度的选择范围。公开招标程序最严密、最规范,有利于招标人防范风险,保证招标的效果,有利于防范招标投标活动操作人员和监督人员的舞弊现象。 (2)邀请招标中投标人的数目有限,竞争的范围有限,招标人拥有的选择余地相对较小,有可能提高中标的合同价,也有可能将较小,有可能提高中标的合同价,也有可能将某些在技术上或报价上更有竞争力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遗漏。 5、公开的程度不同。 (1)公开招标中,所有的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预先指定并为大家所知程序标准公开进行,大大减少了作弊的可能。 (2)相比而言,邀请招标的公开程度逊色一些,产生不法行为的机会也就多一些。 6、时间和费用不同。 (1)公开招标的程序比较复杂,从发布公告,投标人作出反应,评标,到签订合同,有许多时间上的要求,要准备许多文件,因而耗时较长,费用也比较高。 (2)由于邀请招标不发公告,招标文件只送几家,使整个招投标的时间大大缩短,招标费用也相应减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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