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交付房屋时期的精确界定问题,需依据购房合同中载明的具体交付期限,或者开发商正式发出的入住通知书上所注明的日期作为衡量标准。
倘若在此期限之内未能实现顺利交房,而非因买方自身因素造成延误,便可以判定为“延迟交付”。
在此情况下,尽管出现了延迟交房现象,仍不可解除原有的购房协议;
若业主坚持要求撤销购房,则唯有的解决方法便是通过法律仲裁方式来达成最终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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