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泰安市将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时间从2007年7月1日起,其中,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额最低为110元。
此次调整范围是2006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程度
为1-4级,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职工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符合条件工伤人员的定期伤残津贴,调整时以2006年12月本人月伤残津贴为基数,一级伤残者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额为125元,二级伤残增加额为120元,三级伤残为115元,四级伤残为110元。
生活护理费调整以2006年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支付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50%、40%和30%。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以2006年12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增加待遇所需资金,已纳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支付项目的,将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支付项目的,从原资金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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