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今年起执行
时间:2023-04-22 20:12:03 2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将大幅度提高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按照享受伤残津贴的时间及伤残等级,工伤职工每月伤残津贴最低提高100元,最高提高310元,同时还将提高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此次工伤待遇调整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月津贴不足800元或700元调整后补足

此次调整范围为2007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据介绍,以2003年底为界限,此前和此后调整的额度不同,另外伤残的等级不同,调高的津贴额度也会不同。2003年12月31日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1—4级伤残的按照每人每月增加250元—31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5—6级伤残的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50元—20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1—4级伤残的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23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5—6级伤残的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00元—15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

另外,这次伤残津贴调整增加后,1—4级工伤职工的月伤残津贴不足800元的,补足到800元;5—6级工伤职工的月伤残津贴不足700元的,补足到700元。上世纪70年代初回乡、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70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60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最高月增加120元

此次同时调整的还有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凡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0元。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8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增加60元。另外,对伤残职工的生活护理费也做了调整,各地区调整的金额不一样,原则上以2007年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进行确定。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时规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同样按照以上规定进行调整,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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