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会存在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登记的情况
时间:2023-08-13 11:54:11 2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实际中会存在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未达婚龄的,不得结婚。

2、和登记结婚的另一方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禁止结婚。

3、已经有配偶的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还要进行登记结婚的人,不能结婚。

4、双方不是自愿结婚的,不能为其办理结婚手续。

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离婚申请的情形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这三种情况民政局是不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

1、先说没有达成离婚协议的情况,不管想要离婚的双方就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哪方面达不成一致意见,民政部门都不会给予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一方离开住所地的时间超过了一年,另一方打算提起离婚之诉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原告就被告是原则。

2、再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的情况,相对来讲无/限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弱势群体,国家对他们作出特别保护,因为他们没有办法完全表达自己的思想,所以在离婚这件事情上,不能协议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并且需在由他们的监护人作为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

3、最后是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情况,其离婚须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还有对于非法同居的或是事实婚姻的、没有结婚证书或证明夫妻头系文件而不能确认夫妻身份的,民政部门都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须诉讼解决。

综上,对我国法律关于离婚方式的规定作了一个梳理。

除此之外,还想说一点国家对于现役军人的婚姻有特殊的规定。这种特殊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军人的婚姻,维护部队官兵的利益,其基本原则是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有原则当然就会有例外,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军人配偶可以不经其同意要求离婚。

除了民事上的措施外,我国《刑法》规定亦对军人的婚姻有特殊保护,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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