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山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16:39:49 4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属各公司:

《房山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七日

房山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

第三条房山区地震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地震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区计划、规划、建设、市政、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区地震办共同做好全区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我区地处国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依法纳入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程序。凡本行政区域内拟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立项前,必须到区地震办登记备案,并根据区地震办核准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五条区计委在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时,应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区地震办核准的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区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和我区地震地质构造背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分类管理的要求是:

(一)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高度10米(含10米)以下的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高度超过10米的必须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或以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界线两侧相对高的地震动参数值作为抗震设防标准。

(二)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1.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它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质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它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2.占地范围较大、跨越不同区域地质条件的大型工厂和新建经济技术开发区。

3.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重点建设工程。主要乡镇包括:琉璃河镇原窑上乡范围、窦店镇原交道镇范围、良乡镇原官道镇范围、青龙湖镇原坨里镇范围、城关街道、阎村镇、新镇街道、张坊镇、燕山地区(含星城街道)、霞云岭乡。

4.跨越境内主要断裂带的重点建设工程。主要地区包括:琉璃河镇、窦店镇、良乡镇、长阳镇、青龙湖镇、城关街道、石楼镇、周口店镇、阎村镇、长沟镇、大石窝镇、燕山地区。

5.业主和建设单位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第七条依法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及在本区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小区划、地震动参数复核等技术工作的单位,需持相应的资质证书到区地震办登记备案。

第八条良乡卫星城、燕房卫星城、中心镇及区级新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进行地震小区划工作,鼓励一般建制镇和乡对建设工程相对集中的乡镇政府所在地进行地震小区划工作。凡已进行了地震小区划工作并经过市地震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区,除特殊和特大工程外,可以按地震小区划确定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第九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区地震办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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