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文号:房政发〔2009〕4号
发布日期:2009-2-3
执行日期:2009-2-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房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燕山中队行政执法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三日
房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燕山中队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燕山中队(以下简称燕山城管中队)进行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促进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燕山城管中队在燕山地区以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区城管大队)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
二、燕山城管中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北京市行政处罚案件标准》及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区城管大队的相关要求进行行政执法。
三、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燕山城管中队法制人员审核后,由燕山城管中队中队长审批决定。
燕山城管中队在行政执法中对证据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对相对人违法财物实施强制措施,或在权限范围内作出没收的处罚决定等,经燕山城管中队中队长审批后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对相对人及其违法财物、没收物品等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对达到听证程序要求的案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
四、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
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燕山城管中队中队长批准立案后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拍照、摄像,对案件相关人进行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身份证明及其他证据材料,在认为案件已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将一切相关材料报区城管大队法制科审核后,由区城管大队大队长审批决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区城管大队有权退回并要求燕山城管中队继续补充调查后再行上报;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案件,区城管大队有权撤销。
五、对违法建设案件的一切案件材料,必须经区城管大队法制科进行审核后,由大队长审批决定。
六、燕山城管中队的行政执法文书一律加盖区城管大队七号行政处罚专用章,不得私自加盖其他任何印章。
区城管大队有权对燕山城管中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存在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作出终止、变更、撤销等决定。
七、燕山城管中队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工作,经区城管大队审批后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区城管大队与燕山城管中队共同承担相应责任。无需区城管大队审批或未经区城管大队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由燕山城管中队自行承担责任。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之前涉及燕山城管中队在所辖区域内行政执法的一切相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房山区城管监察大队燕山中队行政执法责任书
房山区城管监察大队燕山中队行政执法责任书
为规范燕山地区城市管理监察工作,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内容
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燕山中队(以下简称燕山城管中队)在所辖区域范围内,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本市远郊区县组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规定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北京市城市管理监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全面履行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的各项职责。
(三)制定、完善、落实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明确任务、职责、权限,加强考核工作。
(四)按要求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及区城管大队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参加培训人员达100%,考试合格率达100%。
(五)认真执行《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评查案卷优秀率达90%,合格率达100%。
(六)加强统计报表及重大案件的备案工作,包括行政处罚月报、季报、年报及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工作。
(七)遵守区城管大队各项行政执法工作规章制度,严格、
公正、文明执法,干部及队员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责任要求
(一)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到定岗、定责、定人。
(二)积极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及区城管大队组织的培训,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及时准确的完成统计报表工作。每月对燕山地区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区城管大队。
(三)严格按照《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及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区城管大队的相关要求制作处罚案卷,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手续齐全,执法规范。
(四)接受区城管大队的监督、指导,区城管大队有权对不合法、不适当的执法行为予以纠正。
(五)执法人员统一由区城管大队进行培训、考核和资格确认、证件核发。
(六)保证执法效果,做到市容环境整洁、有序。
(七)严格按照《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燕山中队行政执法暂行规定》进行执法工作,不得使用区城管大队名义以外的任何名义及印章做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
(八)不得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进行执法工作。
(九)进行行政执法工作中,不得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三、责任追究
(一)燕山城管中队要严格按照《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燕山中队行政执法暂行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工作。经区城管大队审批后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
赔偿的,由区城管大队与燕山中队共同承担相应责任。无需区城管大队审批或未经区城管大队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的,由燕山中队自行承担责任。
(二)因燕山中队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或任何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责任后果由燕山中队及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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