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应缺少基本条款
每个合同都有一个核心内容。这些规定是强制性的,受约束方不得做出任何变更,否则本合同将无效、被撤销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对于劳动合同,这一部分被称为必要条款。《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姓名,地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地点(五)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列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不要引用非法条款
企业是追求利润的主体,劳动成本是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尽可能降低劳动力成本是每个企业追求的目标,但过度追求也会带来风险。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充分发挥自主权,在必要的条款基础上增加补充条款。如果他们不小心,他们可能会触犯法律。举几个简单的例子
(I)合同期限
主要指试用期应与合同期限一致。《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固定期限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许多单位以员工仍处于观察期、工作满意度不高为由多次延长试用期,这是错误的
(二)劳动报酬
这部分主要涉及最低工资标准。它主要发生在企业与清洁、保安等低收入群体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一旦确定最低标准的劳动报酬被扣除和罚款,将低于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明显违反《劳动法》规定的
(三)工作场所
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场所应当明确,并与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场所相一致。如果单位单方面改变工作地点,工人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由于工作需要无法进行定点工作,则应商定位置范围,当员工同意在任何时候遵守该安排时,应适当更改条款
(IV)休息和休假
平均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不得超过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综合工时制度不得超过综合计算周期(周、月、季、年)内的法定标准总工时;超过时限是一种延误,加班费是必不可少的。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考虑保险公司的利益
(v)保险利益
用人单位应为每个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这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以现金支付工人的社会保险费用是违法的,或者工人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条款。请不要错过签署劳动合同。负责签署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部必须确保每位员工都已完成签署。无论是遗漏还是故意不签字,都是人力资源失职的表现。因为企业不仅要损失两倍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而且在发生劳动关系确认纠纷时也没有确凿的证据保护其合法权益,如果遇到工人的“狮子口”
四、定期劳动合同逾期及时补签
除了在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及时补签外,超过合同期限及时补签也是非常必要的。合同期满后,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自动续签劳动合同情形外,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前一阶段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单位保留的,视为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雇主自雇佣之日起一年内未与雇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雇员建立了新的雇佣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从雇佣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至一年的第一天,向员工支付两倍的月薪,自雇佣之日起一年内,视为与员工签订了无期限劳动合同,并应立即向员工补充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合同到期时及时续签非常重要。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一项惩罚性条款,在实践中应谨慎使用,且应以本条所述的当地仲裁规则为准,这是对签订员工入职协议中漏洞的介绍。我希望它能帮助你。在实际工作中,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如果劳动合同存在漏洞,都会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在签署或制定时,我们必须注意条款的内容以避免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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