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承担本机关定密权限内的涉密科研,生产或者其他涉密任务的机关,单位,就具体事项作出定密授权。虽然没有确定权,但经常发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构、公司或者有确定权,但经常发生超过确定权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机构、公司可以向确定权限的机构申请确定权限。机构、机构申请定密许可,应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在的,应向上级部门提交。机构、公司应当书面说明申请的定密权限、事项范围、许可期限、申请依据和理由。
严格限定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防止定密过多过滥
为了有效防止定密过多过滥,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二审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拟增加规定,严格限定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
修订草案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级别,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考虑到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特殊性,修订草案规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至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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