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如何进行?
时间:2023-06-19 17:40:52 1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征收对象的税种。纳税人是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税是按每年每平方米征收的年税。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的,由房产使用人缴纳。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计税依据和税率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三、纳税期限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申报缴纳。

四、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向房产、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土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土地的坐落地点分别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诚信提醒

11月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纳税人应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2016年应纳税款、补缴以往年度未缴、少缴税款,依法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核准事宜。税务机关将结合国土、房管部门数据,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适时开展评估检查,共同营造褒扬守法诚信、惩戒违法失信的税收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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