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企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应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科目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应缴的土地使用税;借方反映企业已经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余额在贷方,表示应缴而未缴的土地使用税。
每月末,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企业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应当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按照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如期足额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假如当地税务机关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半年。3月16日,企业开出支票,缴纳上半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7500元(1250×6)。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实际缴纳的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7500
贷:银行存款7500
假定当地税务机关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4月2日企业开出支票,缴纳一季度企业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3750元(1250×3)。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作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3750
贷:银行存款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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