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中,国外离婚判决如何认可,当事人如何向国内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在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通过履行一定的审查程序,是可以在我国生效的。
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的申请的范围是:
中国公民在外国申请离婚,申请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其离婚判决的效力,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中国人民法院只能就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作出认定,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生活费用的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不应在申请范围之内,人民法院亦不对此作出承认的认定。
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要提交的材料有: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裁定承认,必须向受理法院提供:
1.申请书;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3.若申请人是离婚判决的原告,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被告已被合法传唤出庭或合法传唤出庭文件已送达被告的有关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4.若判决书中未指明判决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驻外使领馆为上述文件办理公证、认证。
一、中国不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有哪些情形
中国不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情形如下: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被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的;
4、中国法院正在审理或者已经作出判决的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或者第三国法院已经承认了当事人之间的离婚判决;
5、判决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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