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包含的必备内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文件和法律规定
1、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2003年《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劳社部发[2003]27号);
5、司法部、建设部在2004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司发通[2004]159号);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在2004年发布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厅函[2004]368号)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监察部等九部委在2005年共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2005年劳社部发[2005]23号)
8、2006年1月3日,全国总工会《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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