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内采购的货物,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按计划成本计价)、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商品采购、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按照规定,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核算上,其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不能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而要记入购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成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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