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境外分支机构:所得税可限额抵免
境外分支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多,具体包括:
1、境内企业从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该营业利润在境外所缴纳的所得税额可以从企业境内外应纳税总额中限额抵免;
2、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已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3、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有20%以上(含20%)股份的外国企业中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投资收益负担的税额部分,可以从境内企业的境内外应纳税总额中限额抵免。
上述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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