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的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仲裁庭的组成形式简便。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实行独任制,由仲裁员一人组成仲裁庭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
2、审理方式灵活。即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
3、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根据《贸仲规则》的相关规定,在独任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的期限、仲裁庭送达开庭日期通知的期限、作出裁决的期限等均比普通程序中的相应期限要短。
4、在简易程序中未作规定的事项应适用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由于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形式,因此,《贸仲规则》并未对简易程序作出系统完整内容的规定,对于简易程序中未作规定的事项应适用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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