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易程序的含义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也是指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的一种适用程序,因此也叫当场处罚程序。当场处罚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行政处罚。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以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简易程序特点是怎样的
第一,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均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虽然也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第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等程序规定的限制,大大简化了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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