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劳动争议的处理应遵循一些重要原则:
(1)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和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必须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解决劳动争议
要查明事实,首先,当事人应当积极就自己的主张和请求提出证据;二是劳动争议解决机构要及时调查取证,二者有机结合才能达到查清事实的目的
依法处理纠纷,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权利义务解决纠纷,掌握法律秩序,即有法可依,无法可依,无规可依,无规可依,无规可依,无政策。此外,劳动争议也可以根据《集体合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企业规章处理。(2)双方在法律上应遵循平等原则。尽管劳动争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具有行政从属地位,但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即无论雇主的规模和雇员的地位如何,双方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适用法律时,不得因人而异。不保护因单位是重点企业或当地利润和外汇收入较大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
(3)注重劳动争议调解原则。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我们应该注意调解。调解不仅是一种特殊的程序,也是仲裁和审判程序中的一种重要方式。注重调解原则,首先有利于增进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在今后的工作中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其次,可以简化程序,有利于及时、彻底地处理劳动争议
在贯彻调解为主的原则时,要注意:一是要遵循自愿原则。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必须经争议双方同意,否则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三类劳动争议解决机构进行的调解必须是当事人真正自愿和解和自愿订立调解协议。不得强行调解争议案件,不得采取胁迫或者变相胁迫的方式。第二,我们必须坚持合法和公正的原则。调解的基础是查明事实和区分责任。通过说服教育,双方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达成和解协议。这不是没有原则的。第三,必须与及时裁决或及时判决相结合。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不应当长期拖延调解,以免拖延时间,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造成不良后果。
(4)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首先,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或申请调解,甚至申请仲裁,以免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丧失申请仲裁的权利。第二,劳动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在法定的解决期限内尽快完成解决。劳动争议往往涉及当事人特别是职工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及时,势必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甚至加剧矛盾。因此,相关劳动争议法律法规规定了严格的争议解决时限,以避免“无限期”和长时间拖延的现象。第三,对于处理结果,如果当事人未能履行协议或决定,应及时采取申请执行等措施,以确保案件的顺利处理和处理结果的最终落实。(5)基层纠纷解决原则。劳动争议案件主要由企业设立的调解委员会和当地县、市、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解决。根据法定管辖权,当地基层法院也接受向法院提起诉讼。基层和解原则有利于当事人参与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有利于及时处理纠纷,有利于法律文件的交付和执行,有利于现场调查摸清真相
劳动争议处理规定:
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为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本行政法规已由2011年1月8日颁布的国务院令第588号废止,并于2011年1月8日起施行,2011年,《条例》虽已废止,但《条例》的处理办法仍然有效。如今,当发生劳资纠纷时,工人向委员会提交劳资纠纷仲裁上诉。经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后,经协商无法解决。《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旨在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
劳动争议解决制度在法律分类上称为程序法。就内容而言,它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原则和程序。就其任务和功能而言,它为实体法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欲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访问lba.com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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