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二、保险业务员代签字后果
保险业务员代签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按照《保险法》规定,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制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由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包括投保人)代签。
三、保险合同格式条款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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