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在校学生分两类,一是在校学生勤工助学性质的;二是学生毕业前的实习。在我们目前的实践中,一般认为在校学生因其关系在学校,还无法建立劳动关系,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不能适用劳动法。因此,就出现了洋快餐使用在校学生,小时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小时工资。还有就是用人单位招用大量的实习生,工资可以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在校学生能否纳入《劳动合同法》应该没有法律障碍,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的界定是“16周岁到能依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期间都因该是劳动者,无论勤工助学性质的,还是毕业前实习性质的,应该可以纳入新法的调整范围。当然,这一问题还需要“实施条例”给出明确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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