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1、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申请表;
2、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不受理(批准)定居通知书原件(需注明“不具备华侨身份”);
3、末次入境证件;
4、拟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产属于直系亲属的还应当提供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
5、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6、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1张。
办理流程:
1、拟定居地派出所受理;
2、公安派出所进行调查核实并上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
3、县级公安机关作出核准决定并上报社区市级公安机关;
4、设区市级公安机关作出核准决定;
5、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核准决定后,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领取退回的申报材料及书面决定。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办理时限:15天内
办理费用:免费
办理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办理地点:泉州市各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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