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1、填写完整的《华侨来闽定居申请表;
2、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的声明书;
3、二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二张(规格为48x33mm);
4、交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5、交验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件,或者虽未取得国外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的证件,并提供复印件。以上居留证件均需驻外使领馆认证,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侨务部门可以要求以其他材料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代替;
7、拟定居地在农村的,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
8、交验拟定居地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复印件,以及能够保障自己稳定生活的证明;
9、申请回国定居之日前一年内在国内连续住满60天或累计住满90天的出入境记录信息以及受理、审批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免费
办理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办理地点:泉州市各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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