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具有最优先的地位,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而抵押权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结果,法定权利优先于约定的权利。
一、流质条款与留置权的区别有哪些
流质条款与留置权的区别有:
一、概念区别:流质条款,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约定内容为约定担保。其因违反担保的原则而被现行法律认为无效。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标的物区别:留置物必须与主债务有关联性,且不涉及第三方财产。也就是说留置权人不得利用本合同的权利对其他无牵连的债的标的行使留置权的担保。而流质条款不受此限制。
三、行使的条件区别:留置权行使条件:须债权人依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留置权的实现受催告期的限制,流质条款行使没有这种约束。
四、消灭的原因区别:留置权人一旦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消灭,流质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并不当然导致质押的消灭。
二、债权优先权的顺序是什么
债权优先权的顺序如下:
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
3、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
优先受偿权即非担保物权之优先受偿权,是相关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三、船舶涉港留置权纠纷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一、船舶涉港留置权纠纷的处理方法如下:
1、船舶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要件、内容及实现,均由法律直接规定;
2、船舶留置权的成立以对船舶的占有为要件;
3、船舶留置权以船舶的留置为内容等等。
二、留置权的消灭原则如下: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
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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