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制体系中,公司法人一旦面临诉讼,其股东通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这是因为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具有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与资格。
然而,当股东存在滥用以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为名实施违法行为时,他们需要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种情况之下,公司股东有义务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自身的股东权利,绝不能滥用股东权力以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权益;
同时也不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假如公司股东在行使其权利时,过度滥用股东权力,从而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带来经济上的损失,他们就必须负起责任,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工作。
如果公司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名义,以此来逃避公司债务,并且这种行为已经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构成了严重的侵害,那么他们也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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