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3日,迫于警方压力,23岁女子黄某凡投案自首。经查,黄某凡在海口某酒吧玩耍时,一名陌生女子以银行卡每转账10万元可获300元报酬为由,提出向黄某凡购买其名下的银行卡,缺钱的黄某将银行卡出售给该女子,并获利10010元。期间,黄某凡的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流水达380余万元。目前,黄某凡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黄某凡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依据
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黄某凡用自己的支付账户帮别人收款转账,获取佣金,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就是简称的“帮信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上述《刑法》规定,黄某凡一旦被认定构成犯罪,可能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罚金处罚。
投案自首能从轻或减轻处罚吗?
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般认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应掌握下列几点:
1、主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
2、具体考虑自首情况。主要包括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悔罪态度、交待罪行的情况等。
综上所述,一定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支付宝等出租出售给他人,因为一不小心就会沦为电诈“工具人”,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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