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1.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5.上述费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6.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由社保公司发放),但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
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产假天数得出的,该津贴的数额可能低于女职工的本人工资数额;
7.因此,若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女职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8.已享受生育津贴的,企业不再支付产假工资。
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
1.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
2.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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