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事故处理中,收集证据是非常关键的一环。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四点:尽早对病历进行封存、及时进行尸检、尽力收集证人证言、努力搜集其他证据。同时,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应当权衡好医患之间的关系。
依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收集医疗事故证据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四点:首先,应该尽早对病历进行封存;其次,需要及时进行尸检,以便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第三,应尽力收集证人证言;最后,还应努力搜集其他证据。同时,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应当权衡好医患之间的关系。
3. 医疗事故调查与处理的基本流程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医疗事故调查分为四个步骤。首先,医疗机构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其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医疗机构报告后6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报告人。第三,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受理后60日内作出是否确认医疗事故的结论,并通知当事人。最后,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因此,医疗事故调查与处理的基本流程为:报告、受理、确认和处理。
在医疗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要注意尽早对病历进行封存、及时进行尸检、尽力收集证人证言以及努力搜集其他证据。同时,在权衡医患关系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医疗事故调查分为报告、受理、确认和处理四个步骤,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受理后60日内作出是否确认医疗事故的结论,并通知当事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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