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情况:
1、不按照批准使用承包地或已经不符合承包地使用条件的,可以收回;
2、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出现法定回收情形时其占有的承包地使用权,可以收回。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村委会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情形
村委会有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的权利,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规定,承包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所以村委会一旦发现村民不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给土地造成永久性伤害的,是可以将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的。
承包期内,承包方村民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该自愿的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村委会。村民不交回的,村委会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但是,如果村民全家只是迁入小城镇落户,村民还可以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村委会不得强制收回。
妇女在娘家这边有户口并分到了土地,但结婚后在婆家那边又取得了一份承包地,就拥有了两份承包地,这种情况下娘家的村委会就有权收回承包地。
但是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村委会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村委会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承包期内,村民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村委会。村民自愿交回承包地,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村委会。需要注意的是,村民一旦在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在承包期内就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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