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还受监护人监护
时间:2023-03-01 09:53:09 2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被监护人的概念:在我国,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些人不具备完全的、独立的行为能力(即承担责任的能力),需要被监护,因此就是被监护人。

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人、身体有缺陷的人(聋、哑、盲人等)以及间歇性精神病人(完全精神病被归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已满16周岁并且以自己劳动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人,不能算作限制行为能力、不能作为被监护人。

综上所述,你可以简单地理解为,以下这些人不能独立承担责任、需要监护人的监护和承担责任,他们是被监护人:①不满18周岁的人(不含年满16周岁且有工作的人);②残疾人;③患有精神病的人(无论是完全的精神病,还是间歇性精神病)。

一、被监护人受到侵害怎么办

当来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致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也有责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未成年人获得损害赔偿,应遵循下列原则:

1、财产损失全部赔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加害行为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未成年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这里所说的损失是指未成年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和失去的既得利益。

2、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而形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人身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这些损害有时会造成财产的直接损失,有时则只造成纯精神损害。加害行为人应赔偿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所引起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误工费用等;凡致未成年人残废的,除赔偿上述费用外,还应赔偿监护人因照顾而误工所减少的收入、继续治疗费用以及残废生活补助费;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除赔偿死亡前因医疗或者抢救所花的医药治疗费用外,还应赔偿死亡所花的丧葬费及一定数额的抚恤费用。

3、对造成未成年人精神损害的,实行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并用的原则,对侵害未成年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监护人除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可同时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

全文87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监护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 早在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里就有关于为浪费人和精神病人设置监护的规定。但当...
    更新时间:2024-01-31 11:15:05
查看监护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监护 最新知识
针对16岁还受监护人监护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16岁还受监护人监护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