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他人搭伙,为房主建房提供墙体粉刷时,施工者不幸被吊料机撞倒摔伤。为此,伤者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呢?
身边的事儿
2015年,刘某在自家宅基地上盖起了两层小楼,并将建房工程承包给他人。后经过王某的联系,王某与张某、罗某、李某、邢某、宋某、吴某、赵某8人合伙承揽了该房屋建设中的粉刷工程,工钱按各自的出工记分情况由参与劳动者共同分配。
2015年7月13日,在干活时,张某被吊料机撞倒,从高处摔下受伤,并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经检查,张某右股骨骨折,骨盆骨折,牙齿脱落。张某住院治疗15天,花去医疗费3.5万余元、检查费190元。经鉴定,张某构成8级和10级两项伤残。
之后,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共同协议,张某便将房主刘某以及其余7个合伙人王某、罗某、李某、邢某、宋某、吴某、赵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司法鉴定费等合计132284.38元。
审理中,原告张某表示,如果承包人承担责任,其另行主张。
结果
近日,新蔡县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作为合伙人的7名被告各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的5%,另分别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元;作为房主的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的10%,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元。
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粉刷过程中应当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原告对自己的损害具有重大的过错,自己应多承担责任。
原告在与被告王某、罗某、李某、邢某、宋某、吴某、赵某合伙承揽他人承包的农村房主刘某建房工程中的粉刷工程时摔伤的事实清楚,该7名被告与原告之间虽然不存在雇佣关系,但其共同劳动、共同分配劳动收入,形成提供技术性劳务的合伙关系,原告在合伙劳动过程中受到的损失,属于合伙内部损失的一种,8名合伙人对此损失应予分摊,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某、罗某、李某、邢某、宋某、吴某、赵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被告刘某作为农村建房的房主,对原告,以及被告王某、罗某、李某、邢某、宋某、吴某、赵某的粉刷工作没有尽到相应的监督和安全注意义务,对原告的损伤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原告请求的住宿费缺乏相应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该案中,原告就承包人的责任另行主张,故就承包人的责任问题该案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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