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侵害行动自由和非法搜查身体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一条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人身自由权的主要内容
1、身体自由权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行动的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
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行动的权利。
非法限制、妨碍或剥夺自然人的身体自由,即为侵权行为。
以非法强制治疗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体自由,就是侵害了身体自由权。
这是因为身体自由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权利,一经非法剥夺和限制,即属侵害他人行动的自由。
2、精神自由权精神自由权,也称作决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权。
在现代社会,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正当的思维活动,观察社会现象,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法律应当予以保障。
因而,精神自由权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思维的权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
非法限制、妨碍自然人的精神自由,即为侵权行为。
只须有使被诈欺人陷于错误的故意即可。
胁迫,就是故意以不当的目的或手段,预告祸害,使人心生恐怖的行为。
诈欺、胁迫行为均系侵害自由权,其所侵害的正是精神自由权。
限制他人自由行动,如果情况比较轻微的,一般会处以行政拘留,如果说构成了非法拘禁达到严重地步的,到时候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而且搜查他人身体,如果非法搜查的,可能会构成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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