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性进入产假阶段之际,其所获得的工资待遇以及生育津贴并非必定得到保证。
倘若所在企业未能落实对女职工进行生育保险的缴纳工作,或是虽然缴纳了相关费用,但是期限尚不足以达到规定要求,那么就有可能无法让员工享受到生育保险带来的福利,也无法顺利领取到生育津贴。
在此种情况下,企业则需承担起为该名女职工支付产期工资的责任。
反之,如果企业严格遵循相关标准为女职工足额购买了生育保险并且女职工的条件完全符合生育保险的享有标准,那么她们便可以成功领取到生育津贴,而无需再领取产假期内应得的工资收入。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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