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约定的履行期限无疑是建筑工程合同所必需的重要环节,具体的时限必须参考并依据于合同书中所规定的详细条款与条件。
同时,我们需要认识到,所谓的“建设工程合同”就是指当承包方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之后,发包方应当向其支付相应款项的一种约定关系。
在这其中,包含了对工程勘探、设计以及施工阶段的规划和安排。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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