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济担保活动中的纠纷趋多,主要是人们对于经济担保中的两种保证方式不清楚,在碰到需要自己做保证人时,往往只是在担保协议上签字、盖章,没有明确指明自己愿意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从而在发生担保纠纷时,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案例]某信用社向丘某发放贷款50000元。李某为丘某提供担保保证,保证内容为:
此贷款如丘某不按期偿还,由我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该笔贷款到期后,丘某没有如约偿还,信用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证人李某代丘某偿还贷款的本息。李某辩称:自己只有在丘某无能力偿还该贷款后,才为其偿还贷款。而丘某现在仍有可以偿还贷款的财产,且信用社没有起诉丘某而是起诉我,这是起诉错了对象。请求法院驳回信用社的诉讼要求。
人民法院根据李某所写的保证内容,认定李某的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而不是一般保证,遂判决李某偿还该笔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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