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定监护和委托监护的区别
意定监护和委托监护的区别在于二者的范畴不同,意定监护包含委托监护。意定监护制度指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在其自愿担任监护人的基础上,经过有关组织或机构的同意成为监护人。这些人担任监护人,不是法律对其要求的义务,而是基于他们的自愿,我们把这种人担任监护人的制度称之为意定监护制度。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限权委任。前者如父母将子女委托祖父母照料;后者如将子女委托给寄宿制学校。
二、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即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三、委托监护的特征
委托监护具有以下特征:
1.委托监护的成立应以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达成明示或默示的代为履行监护职责的合意为基础。
2.委托监护的内容是监护职责的代为行使,即受托人为监护人处理监护事务。
3.委托监护不仅使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人与被监护人之间也形成了一种特殊关系,这种特殊关系使受托人获得了对被监护人的行为一定程度上的控制能力,承担了对被监护人的监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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