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数额确定,应当遵循一般的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法进行,同时应贯彻三条原则。
这三条原则就是:
第一,能够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起到抚慰作用;
第二,能够对加害人的违法行为起到制裁作用;
第三,能够对社会起到一般的警示作用。
符合上面三项原则的赔偿数额,就是一个适当的赔偿数额。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应进一步拓宽
1.精神损害赔偿应扩展至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所有领域。只要对民事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实施侵权行为,权利主体均可要求侵权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而不论是对人格权的侵犯还是对身份权的侵犯。日本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规定,不问侵害他人身体、自由或名誉情形,只要是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均应进行损害赔偿。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不能充分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毁人容貌、致人性功能或生殖功能丧失、严重侵犯妇女贞操权等情形,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是难以对侵权人起到惩罚作用,也难以对受害人起到救济作用的。因此,应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大到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隐私权、贞操权及自由权的侵犯。
2.一定情形下的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也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有相当多的学者对此持反对观点,但实践中,确有因财产损害导致精神痛苦的事例存在。如一单身老人省吃俭用,积攒几万元钱以备养老,却因轻信他人被骗,致老人精神上受到很大刺激。如此侵犯财产权之情形,导致受害人产生较大的精神痛苦,允许受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当属合理之举。奥地利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三十一条规定,由于犯罪、过失或故意行为而引起的财产损害的过错行为人必须对因特别钟爱物受损致受害人感情痛苦进行损害赔偿。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应借鉴国外的这一立法例。
二、诽谤罪怎么赔偿,有哪些原则和因素
诽谤他人,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即精神损害赔偿等。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原则和因素是:
补充适用原则。对于精神损害,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对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抚慰和补偿。
2.公平适用原则。适用金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能够因为侵权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精神损失。
3.过失相抵原则。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的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4.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所谓法官的自由裁量原则也称为自由心证裁量原则,即法律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照一定的心证规则和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对精神损害评定为一个确定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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